来信:买的新房已3年现要卖,请问个税怎么算?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您好!一、根据《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5号),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2011年7月11日起执行,我市范围内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本《通告》自2011年7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为1.5%;拍卖房为3%;核实征收税率标准为20%。
如有疑问,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登记部门详询或拨打96508888进行咨询。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为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代征房地产转移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涉及税费问题,建议前往税务主管部门咨询。感谢您的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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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为1.5%;拍卖房为3%;核实征收税率标准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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