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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房地产税试点既失败,开征需立法!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4-03-19 07:49:00  来源:深圳报业集团
[提要]房地产税立法,注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绝不像国务院出台一个“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那么简单。税收法定的原则必须落实到位,不能再允许征税行为以规章形式存在。房地产税立法的立足点,不应该是短时的楼市调控意图。为当下楼市调控之需要而加紧出台房地产税的想法,不过是干预旧思维的变种而已。

舒圣祥

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表示,房地产税三年内难出台。许善达认为,2011年开始在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已经失败。重庆、上海的模式已经被财政部新领导否定。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房地产税,与重庆、上海试点的提法不同,也是对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模式的否定。甚至有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期间呼吁叫停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一字之差意义大变。其实,这至少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房地产税将是一个全新的税种,与重庆、上海的试点完全不同,等于是否定了两地的试点;二是,房地产税将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而立法与部门出台一纸文件不同,需要经过繁复的程序,房地产税因此不可能很快出台。

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房地产税三年内难出台”、“沪渝房产税试点失败”的说法,进一步验证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真实含义。本来,两地的房产税试点结果,就是尴尬的,重庆房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份额聊胜于无,上海的房产税则基本没有征起来。不仅试点效果不好,而且试点本身的合法性也成问题。在税法法定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双重语境下,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力开征新税种,各种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就目前而言,我们首先应该在房地产税基本的征税目标和目的上达成共识,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为什么征税,是否重复征税,评价成功与否的标准何在等,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和房产,而在我国,这两项财产的权分属国家与个人,也就是说“一个财产税税种,两个财产主体”。这种财产税征税模式,在全也没有先例,需要在理论上和法理上研究设计。

另外,沪渝两地的试点,都是在其他房地产税收制度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在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税收。这更像是“为增税而征税”,除了给财政增收之外,似乎没有其他意义。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如果要开征房地产税,就必须对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进行全盘整合,简化税收名目、优化税收结构,以降低交易环节税费作为增加持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前提。

一个具体的问题是土地出让金。现有政策下,私人房产所占有的土地都是“租”来的,租期70年或者40年。这与国外土地私有制模式下的房地产税,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如果已经交过土地出让金,再来征收房地产税,显然有双重征税的嫌疑。解决的办法,也许是在租期届满之后再行征收房地产税,并不再额外征收“自动续期”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将土地出让金从房地产税的征收额中扣除,之前已经发生的交易环节税费可以同步扣除。

房地产税立法,注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绝不像国务院出台一个“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那么简单。税收法定的原则必须落实到位,不能再允许征税行为以规章形式存在。房地产税立法的立足点,不应该是短时的楼市调控意图。为当下楼市调控之需要而加紧出台房地产税的想法,不过是干预旧思维的变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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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zho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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