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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管理办法施行 股票类产品比例可达30%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5-08-24 10:5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提要]国务院8月17日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8月17日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下简称养老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于权证,但因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六章《养老基金》相关条款规定养老基金限于境内,以及范围、比例等。具体如下:

养老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

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养老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

养老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

范围限定为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养老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养老基金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于权证,但因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养老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养老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huangq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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