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近日下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基准比例根据地区类型不同,分为8%、10%、12%三个档次。如果城市更新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将核增3%。
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根据规定,基准配建比例标准为: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规定还提出,城市更新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此之前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的,其配建比例参照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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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根据规定,基准配建比例标准为: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规定还提出,城市更新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此之前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的,其配建比例参照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