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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扣款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6-07-01 08:35:00  来源:深圳报业集团
[提要]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税免征标准提高

7月1日起,我市个税相关扣税标准进行调整,市民收入将有所变化。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034元的数据,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将依此调高,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报时适用。

据悉,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标准提高至243102元,较去年上调25149元。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若按照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扣除限额分别为2431.08元、810.36元,较上年提高了251.48元和83.86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李秀瑜

【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秀瑜)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公积金获悉,今日(7月1日)起,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3765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市住建局公积金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因此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6753元的5倍,即33765元;2015年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30元,则本次缴存基数调整为2030元。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缴存基数的,以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缴存基数的,则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同时,自7月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缴存比例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

 

 

 

 

责任编辑/chenzho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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