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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个老员工离职将获赔多少?深圳人要知道!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6-07-06 08:46:00  来源:深圳报业集团
[提要]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申报时适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纳税人需缴纳的税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将享受到更低的税负。

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

纳税人缴个税将减少

近日,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034元的数据,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将依此调高,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申报时适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纳税人需缴纳的税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将享受到更低的税负。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24310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标准提高至243102元,较去年上调25149元。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内地居民李先生在公司工作年限达15年,2016年7月其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30万元,应纳税款计算:

1.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300000-243102(额标准)=56898元

2.工作年限超过12年多按12折算月工资收入:

56898/12= 4741.5元

3.再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741.5-3500)×3%]×12 = 446.94元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20259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以及个人缴存年金缴费的时候,其用于计算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的3倍,即20259元。

因此,若按照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扣除限额分别为2431.08元、810.36元,较上年提高了251.48元和83.86元。而对于单位或纳税人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内地居民李先生2016年6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3万元,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2.5万元,缴存比例为11%,当月符合规定的社保缴费共计1000元,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

1.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20259(缴存基数标准)×11%(实际缴存比例)=2228.49元

2.当月应纳税额

(30000-1000-2228.49-3500)×25%-

1005=4812.88元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只有工资单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例:单位和个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分别缴存公积金3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应发4000元(未含单位缴存公积金300元),扣除个人缴存公积金后实发3700元,应按3700元所得额(已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计税,而不得在3700元基础上再扣除一次单位缴存的300元公积金。即其“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为4300元,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共600元公积金后按3700元所得额计税。 (高 晶 龙渊泓)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规定调整

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龙渊泓

编者按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实施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是在营业税改征税的背景下,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次集中梳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工薪发放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地税专业人士进行介绍。

生产经营所得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哪些纳税人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在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问2:核定征收方式与征收率有何变化?

新公告继续沿用了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的内容,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级距及征收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并经过梳理后,统一分类表述为定期定额、定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征收方式适用范围进行认定和调整。同时,因营改增后,纳税人已在国税部门缴纳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相应调整为不含税的收入总额,不再使用营业额的概念。

问3:涉税违法的业户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若存在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直接核定应纳税额,也可从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考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个人临时代开税务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2013年我局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达成合作内容,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征收税时,将由国税部门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此举将进一步简化零散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升国地税部门合作的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问2:代开时的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公告》之所以对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前期试点的营改增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核定征收率为1.5%,考虑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特点,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一般适用1.5%和1.2%的征收率,对零散纳税人按1.5%核定,将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管理。三是营改增改革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范围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将征收率下调,使得试点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减轻,更能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释放经济活力。

问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是否属于代征范围?

代开代征个税将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因为此类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4:已代征税开票环节个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已在国税代开税环节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凭相应完税证明,将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然而,对于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且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也可按照工程项目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2: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体户及个人如何管理?

建安行业改征税后,对从事建筑业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零散个人从建筑业务代开税,已纳入地税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对实行查账、定率或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从事建筑业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此次政策出台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及相关修订公告将一并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整为新公告内容。

责任编辑/chenzho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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