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长楼继伟日前在G20税收别研讨会上表示,应该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改革,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这是一个难题,但要义无反顾地去做。
房产税由此再度引发热议,不过现在的形势已经不同于房产税刚开始试点的当年。
房产税多年来雷声大雨点小,进展很缓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早已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立法方面,今年两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在记者会上表示,调整后的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类立法项目。类立法项目是指当年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属于指令性计划(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这才把房产税的法律依据向前推进了一步。至于推进改革,则尚未有实质性动作。
形势变迁,此前重庆(楼盘)、上海(楼盘)等地房产税试点的目的,已不适用于今日和未来。之前试点房产税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调节房价,但效果不彰。而近几年来,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财政体系也正在重构。在这种情况之下,房产税显然不能单纯再以调节房价为目的(更何况三四线城市面临去库存的压力),而应该成为建构现代公共财政之重要一环,尤其是为地方政府提供合理的、可持续的税源。
当然,提供可持续的税源并不意味着增税。中国广义宏观税负在上大约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决策层正在致力于降低宏观税负。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原有税收体系之外,还要加征房地产税,只会与“降低宏观税负”的目标背道而驰。房产税应该意味着税收体系的结构调整。
房产税本来是国际通行做法,其对应面是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对等的公共服务。尽管中国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尤其是土地制度差别巨大,但可参考的经验仍然很多,因为房产税对应公共服务的原理是相同的。
以中国之复杂,推出房产税,势必需要大量的改革相配套,显然,这些配套改革都需要时间。但房产税应该尽快破题,而不能俟河之清、犹豫不前。改革的时间窗口并非永远存在。
目前开征房产税的技术条件已经日渐具备。2016年被称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之年,目前时间过半,任务完成也已过半。截至7月底,335个地市、2855个县市区中,已有170个地市、1451个县市区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分别占比50.7%、50.8%。
如果确立了总目标(地方政府获得可持续税源,相应地提供对等公共服务),则不难辨识出重点问题所在和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方向:
题中之义应该是普遍课税,而非免征一套或两套住房。可以设置在此基础上再实施退税制度,即根据家庭条件、婚姻状态、子女、养老(退税)等实施退税,低收入家庭可以免除负担。
从技术上来说,从小产权房和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的城市起步会比较容易,因便于解决其合法性的问题。
他们的试点方案不太一样
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税率暂定0.4%-0.6%;
重庆征收对象是主城九区独栋商品住宅以及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这个高档怎么认定呢?就是成交价是两倍于平均的价格,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1.2%。
房产税试点对房地产税的参考意义
上海跟重庆的试点是在房地产价格上升猛的2010年左右推出的,从现在征收的角度来看征收的数额并不是大。对房价的影响我们前面就说过了,三个字“然并卵”。从现在的效果上来看我们有几点要注意:
争议一 税怎么征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我们注意上海也好重庆也好,针对的都是新购商品房。
争议二 免征的面积问题
现在不同的意见在于免征面积究竟应该有多大,是以一套计算还是以面积计算,是以家庭计算还是以人均计算,既然是调节收入的一种手段会不会有一个累进税制,刚刚起征的税率相对低一点,拥有的住房越多可能收的税越高?
争议三 是否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我们解读楼继伟的意见的时候发现他是把一些税合并计算的,土地出让金以后怎么计算,以后土地出让金是不是就可以不收了就改成征收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个大的税种,事关国计民生。根据立法的原则没有立法就不应该收税,所以应该经过做出充分的讨论。另外大家一定要避免一个误区,资产税是跟每个人有关的,不仅仅是针对富人的,千万别以为这是杀富济贫的一个税种。如果要听我的意见,还是四年前的观点:能不征尽量不征,但我也知道征收是势在必行。既然要征首先要解决一个法理上的合理性的问题,不能重复征税;第二要给老百姓(603883,股吧)一个免征的面积;第三既然下决心要征,也一定要很好地解决公平问题。
总之一句话,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宁可等一等也千万别一脚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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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楼继伟日前在G20税收别研讨会上表示,应该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改革,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这是一个难题,但要义无反顾地去做。
房产税由此再度引发热议,不过现在的形势已经不同于房产税刚开始试点的当年。
房产税多年来雷声大雨点小,进展很缓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早已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立法方面,今年两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在记者会上表示,调整后的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类立法项目。类立法项目是指当年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属于指令性计划(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这才把房产税的法律依据向前推进了一步。至于推进改革,则尚未有实质性动作。
形势变迁,此前重庆(楼盘)、上海(楼盘)等地房产税试点的目的,已不适用于今日和未来。之前试点房产税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调节房价,但效果不彰。而近几年来,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财政体系也正在重构。在这种情况之下,房产税显然不能单纯再以调节房价为目的(更何况三四线城市面临去库存的压力),而应该成为建构现代公共财政之重要一环,尤其是为地方政府提供合理的、可持续的税源。
当然,提供可持续的税源并不意味着增税。中国广义宏观税负在上大约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决策层正在致力于降低宏观税负。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原有税收体系之外,还要加征房地产税,只会与“降低宏观税负”的目标背道而驰。房产税应该意味着税收体系的结构调整。
房产税本来是国际通行做法,其对应面是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对等的公共服务。尽管中国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尤其是土地制度差别巨大,但可参考的经验仍然很多,因为房产税对应公共服务的原理是相同的。
以中国之复杂,推出房产税,势必需要大量的改革相配套,显然,这些配套改革都需要时间。但房产税应该尽快破题,而不能俟河之清、犹豫不前。改革的时间窗口并非永远存在。
目前开征房产税的技术条件已经日渐具备。2016年被称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之年,目前时间过半,任务完成也已过半。截至7月底,335个地市、2855个县市区中,已有170个地市、1451个县市区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分别占比50.7%、50.8%。
如果确立了总目标(地方政府获得可持续税源,相应地提供对等公共服务),则不难辨识出重点问题所在和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方向:
题中之义应该是普遍课税,而非免征一套或两套住房。可以设置在此基础上再实施退税制度,即根据家庭条件、婚姻状态、子女、养老(退税)等实施退税,低收入家庭可以免除负担。
从技术上来说,从小产权房和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的城市起步会比较容易,因便于解决其合法性的问题。
他们的试点方案不太一样
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税率暂定0.4%-0.6%;
重庆征收对象是主城九区独栋商品住宅以及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这个高档怎么认定呢?就是成交价是两倍于平均的价格,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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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我们注意上海也好重庆也好,针对的都是新购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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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是个大的税种,事关国计民生。根据立法的原则没有立法就不应该收税,所以应该经过做出充分的讨论。另外大家一定要避免一个误区,资产税是跟每个人有关的,不仅仅是针对富人的,千万别以为这是杀富济贫的一个税种。如果要听我的意见,还是四年前的观点:能不征尽量不征,但我也知道征收是势在必行。既然要征首先要解决一个法理上的合理性的问题,不能重复征税;第二要给老百姓(603883,股吧)一个免征的面积;第三既然下决心要征,也一定要很好地解决公平问题。
总之一句话,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宁可等一等也千万别一脚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