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正文

中联地产作为第三人参与商铺诉讼一案今日开庭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09-05-15 18:19:00  来源: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陈周科
[提要]5月15日下午两点半,原告中山市荣兴达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法院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524481号房产证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号庭开庭审理。

5月15日下午两点半,原告中山市荣兴达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法院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524481号房产证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号庭开庭审理,具体判决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布。

诉讼状原文:

原告:中山市荣兴达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新村银湾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福清

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住所:深圳市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83788123

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南中路金润大厦14楼 总经理:杜欣

联系电话:8272007

诉讼请求:

1、判令法院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524481号房产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08年7月17日,原告向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福田区保税区一号通道以东海华阁层商铺111号铺面,建筑面积91.50平方米,登记价人民币836.4945万元,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524451号。因想独立使用或出租、转让该商铺,却因该商铺没有独立开门而导致商铺无法独立使用或处分。

经查,在被告的档案管理部门调取该商铺的存档资料显示,此商铺的竣工施工图上记载该商铺为架空层结构而非作为商铺设计,因此没有出入口设计,在深圳市规划局存档的经规划局审批的施工图,该商铺也没有进行过规划变更,仍然为架空层结构设计,没有出入门设计,该商铺从设计上存在违反了《民用设计总则》.0.3中关于:建筑物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中的第3款: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第6款,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雪击等防灾安全措施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被告作为房产证办理的受理、登记、颁发部门,对建筑物是否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是否符合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有审核义务,因此,被告对本案所涉及房产,灾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对该房产是没有出入门设计,而且将原先作为架空层设计的部位,在没有做设计变更、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对根本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架空层颁发了房产证,应当属于违规办证行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在按高昂的价格购买此商铺后,却不能就该商铺独立进行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物权,因此,对被告违规办理房产证的具体行为应当给予撤销。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山市荣兴达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日

附图:

 

 

责任编辑/chenzhouke.szesf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微信扫码打开

房天下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