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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看看了,深圳已经逐步出台文件对历史建筑物的确认等问题!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8-04-27 09:02:00  来源:房天下综合
[提要]都看看了,深圳已经逐步出台文件对历史建筑物的确认等问题,按照国土委日前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提到。

都看看了,深圳已经逐步出台文件对历史建筑物的确认等问题,按照国土委日前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提到,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明确核查及处置的程序、职能分工和具体要求。

而城市更新的系列条款,基本都涉及到什么的建筑可以赔偿确权等。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何要出台呢?

文件指出,这次的文件,《规定》共十五条,在继承原《暂行规定》、《操作规程》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拆除范围内权属认定的程序简化、历史用地处置的资料要求、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之间的流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优化。

核心是权属认定的问题。

有几种情况不纳入

《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主要是指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建筑物未作补偿的土地,但对土地及建筑物均作过补偿的、或者已进行部分补偿的,不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另外,对于征(转)地协议中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情形,《规定》明确此类情形不属于“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规定》也明确: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须增加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不变。

特别看下本次条例的部分内容:

一、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经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审查符合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就是如果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审查符合的,不再需要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表格格式见附件2-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或者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六)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表格、图示格式及规范要求见附件2-2~6);
(七)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必要资料。

三、历史用地处置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四、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继受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理清需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部门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申请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协议须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2/3以上(含2/3)股东代表表决同意,继受单位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五年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henzho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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