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近日曝光一个内容 不动产登记新规重申小产权房不予“转正”!
近日,广东省也发文对小产权的看法了,就是广东出台不动产登记新规:重申小产权房不予“转正”!
根据了解,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2月3日正式印发关于《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广东将出台一系列新规,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强调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中这句话非常核心,就是“强调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这个文件提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将原有的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完整同步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登记资料的性、统一性、合法性、安全性,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档案规范有效管理。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而我们是知道,不动产登记,是土地和房产合一的登记。并非仅仅是房屋的登记,也就是说,房屋和土地都得合法办理。
估计,将来中国的全部房屋都有一本证书,到时一切的房产均在国家登记掌控之中。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半年内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
文件提到,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开发单位不知道去哪里的情况下,怎么办理?
文件提到,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只要文件齐备清晰,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五、大部分福利房是可以办理的
文件提到,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具体情况办理。
六、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用途
文件提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七、如果是抵押的房屋怎么办理?
文件提到,现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八、农村房屋登记的问题
按照文件提到,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也提到,关于房屋跨宗地问题,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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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了解,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2月3日正式印发关于《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广东将出台一系列新规,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强调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中这句话非常核心,就是“强调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这个文件提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将原有的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完整同步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登记资料的性、统一性、合法性、安全性,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档案规范有效管理。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而我们是知道,不动产登记,是土地和房产合一的登记。并非仅仅是房屋的登记,也就是说,房屋和土地都得合法办理。
估计,将来中国的全部房屋都有一本证书,到时一切的房产均在国家登记掌控之中。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半年内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
文件提到,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开发单位不知道去哪里的情况下,怎么办理?
文件提到,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只要文件齐备清晰,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五、大部分福利房是可以办理的
文件提到,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具体情况办理。
六、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用途
文件提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七、如果是抵押的房屋怎么办理?
文件提到,现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八、农村房屋登记的问题
按照文件提到,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也提到,关于房屋跨宗地问题,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