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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看了 深圳的公租房安居房人才房将有新的管理办法!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9-04-30 11:40:45  来源:房天下综合
[提要]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的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

要关注了 深圳公租房安居房等将有新的管理申请办法规定!

要关注了,4月29日深圳住建局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政府规章意见的通告,基本代表今后近17年的住房供应的一些思路变化,及保障房这块的申请条件,分配等规定。这个文件提到,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代表深圳公租房,安居房,人才住房将有新的管理办法。如办法也提到,如同一项目的公共区域内,不得通过设置物理围墙等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市场商品住房进行隔离或者区别对待等。

而这个三个文件提到,深圳曝光未来的市场60%是保障安居房。按照日前深圳发布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政府规章意见的通告提到,深圳通过大幅调降商品住房比例,使得深圳未来的住房比例关系发生改变。上述《意见》提出深圳市将在2035年前新增建设筹集170万套住房,其中:市场商品住房70万套,占40%左右;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共100万套,占60%左右。

到2035年这个期间,代表深圳将新增170套住房,其中有70万套是商品市场房源,还有100万套是所谓的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基本近17年的时间,代表供应会发生变化。

记得2018年8月,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主文件”,基本代表市场说的深圳二次房改。

而这次,对于出台三个政府规章的目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一是贯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主文件”;二是实现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三是保障三种住房政策的操作性;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三个政府规章是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大规模增加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各种住房的供应,有利于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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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看看这次提到的三种住房的申请条件

按照文件提到,公租房的条件是,《公租房办法》规定,除了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供应以外,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其中,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申请轮候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3年社保,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的条件是,申请租赁或购买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人才住房办法》的条件是,申请租赁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并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购买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的各类人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这次改革文件,提到了关于设定收入财产限额,这将是一个新的变化。按照了解,关于设定收入财产限额。设定收入财产限额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也是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的必要措施。《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分别规定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收入财产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收入财产的认定核对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在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的基础上,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等手段,努力实现收入财产核对工作的准确高效。

是否影响现有的轮候人群?

按照了解,对于新旧政策的衔接,《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均设置了一定期限的政策实施过渡期,即新办法颁布后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提出轮候申请,或者已取得受理回执的,经审核合格可以进入轮候库,继续适用原办法。新办法施行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将按新政策执行。人才住房作为新的住房类型,不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变化在哪里,特别看部分的亮点:如公租房分配制度,公租房租金,公租房建设的要求等。如为了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精准化,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基本条件之一。如:安居型商品房可租可售。租赁安居型商品房期间,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安居型商品房,购买价格为实际购房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售价的50%。租赁期限届满,未提出续签申请或者购房申请的,应当退出所承租的安居型商品房。

这些文件起草说明也提到一些变化

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的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提到,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房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区以外,其他区每年度应当划出不低于20%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主管部门统筹调剂。提到一点,同一项目的公共区域内,不得通过设置物理围墙等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市场商品住房进行隔离或者区别对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以轮候分配为主,定向分配为辅。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配租的,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房源充足的区可以面向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

这里特别提到财产限制,就是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这里提到公租房的租金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的30%左右。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租金。

特别看看这三种住房的具体申请条件

按照公布的征求办法提到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规则。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但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可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已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及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配偶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或者满60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户籍及居住证的限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重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承租或者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在其年满18周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七条 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腾退住房:
(一)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的;
(二)因购买、继承、赠与、结婚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
(四)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
(五)承租人离异后在确定新承租人时,离异双方协商不成的。

公租房一些申请材料,如提交以下轮候申请材料:申请表、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以及特殊群体证明等;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将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具体金额反馈相关区主管部门。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抚恤优待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或者家庭收入财产超过限额标准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经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原因。配租面积标准:1.单身居民、一至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2.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3.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向配租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审核合格的予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而且就算是单位申请的公租房,也有这个规定,就是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但同一套住房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的情形除外。租金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不超过安居型商品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租金标准予以计收;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安居型商品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予以计收,不超过市场租金的2倍。属人才家庭的,可以按照人才住房政策续租。

这里也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的申请。用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款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这里提到新旧办法的对接,就是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受理回执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本办法施行前的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家庭,在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认租或者首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执行时,收入财产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予以计收;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租金标准予以计收。首次认租或者首次续租合同期满后仍需续租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要看看了 深圳的公租房安居房人才房将有新的管理办法!

 

安居房的申请条件:

按照文件,租赁或者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包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包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10年以上;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补缴的不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一方应当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一并同时满足本条款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人放弃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2次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承租人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租金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续签合同1次,续签合同期限为3年,但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续签合同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执行。租赁期间,承租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安居型商品房,购买价格为实际购房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售价的50%。承租人依照前款规定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后,可以取得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完全产权。购房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缴纳增值:应缴增值=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折扣系数×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相关费用。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为0或者负数时,购房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

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安居型商品房租赁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居型商品房的封闭流转经纪业务,有关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安居型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申请。本办法施行之日前,依照《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已经取得备案回执的轮候申请人,继续按照该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册。在册轮候人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申请条件、轮候程序等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安居型商品房。依照《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已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人才房的申请条件呢?

按照文件,如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二)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
(三)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以租为主。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面向个人配租(售)

第四十三条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四条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0年以上;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补缴的不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其中提到,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身份申请人才住房。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18周岁,购买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一)申请人父母;
(二)配偶父母;
(三)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仅限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用人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申请主体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个人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续租期满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面向用人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每次续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分配人才住房。职工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职工,在租赁期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购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后应当退出用人单位人才住房。市、区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面向在本市全职工作的新就业人才集中分配,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后,可以取得所购人才住房的完全产权。

还提到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深莞惠经济圈开发建设,沿区域性高铁、城际铁路,在临深片区符合条件的区域合作建设人才住房。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人才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责任编辑/chenzho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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