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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房产调控细则沪九条 明确停购三套房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1-02-03 08:17:00  来源:京华时报
[提要]继上海试点开征房产税后,落实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上海版细则也赶在春节前的一个工作日出台。1日,上海公布了9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因此被称为“沪九条”。“沪九条”明确了停购三套房、购房不足5年全额征税、房产税试点等政策。

据《东方早报》报道继上海试点开征房产税后,落实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上海版细则也赶在春节前的一个工作日出台。1日,上海公布了9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因此被称为“沪九条”。“沪九条”明确了停购三套房、购房不足5年全额征税、房产税试点等政策。上海市房价控制目标将于今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而根据这一细则,改善型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不得低于60%。

与此前政策相比,“沪九条”对住房限购政策按照新“国八条”要求进行了“升级”。“沪九条”明确,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对在上海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为了贯彻新“国八条”和“沪九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也于1日下发《关于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称,自1日起,对上海市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至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沪九条”还明确,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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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九条”出台 限购限贷征税

在公布房产税实施细则后,上海市府昨日出台落实“新国八条”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意见(简称“沪九条”),主要内容是限购、限贷和开征房产税。沪九条禁止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房,购买第二套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六成;而在1月31日,上海市公布房产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房产税未缴清前不得过户。

根据昨日公布的沪九条,对已有一套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包括一手和二手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禁购第三套房

对在上海已拥有2套或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未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

在税收方面,对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将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将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税预征率。

信贷方面,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六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六成,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房产税未缴清不得过户

另外,上海1月31日晚间公布沪版房产税实施细则。自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均须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审核认定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出结果,同时,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据悉,未在限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房产税者,缴纳的税款将从次年元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日将多缴纳的滞纳金=应缴房产税总额×0.05%”。若以100平米应税面积、每平单价2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住房计算,每日多缴纳滞纳金为5.25元

责任编辑/chenjinlong.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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