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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迷踪:银行员工瞒天过海 担保公司暗渡陈仓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1-06-07 07:44:00  来源:中国证券网
[提要]去年年末,老夫妇看上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金融街的三居室高档住宅,当时售价在500万元左右。由于资金被银行理财产品占用,无法及时套现,老向银行申请了200万元左右的按揭贷款。半年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解冻,老到银行准备提前还款。怪事发生了,银行工作人员查询系统后明确告知,老目前在该行并无贷款按

银行员工瞒天过海 担保公司暗渡陈仓

银行客户经理“移花接木”,让老通过担保公司获得了急需的贷款。不明真相的老当时“满心欢喜,以为和银行攀上了亲”

去年年末,老夫妇看上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金融街的三居室高档住宅,当时售价在500万元左右。由于资金被银行理财产品占用,无法及时套现,老向银行申请了200万元左右的按揭贷款。

半年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解冻,老到银行准备提前还款。怪事发生了,银行工作人员查询系统后明确告知,老目前在该行并无贷款按揭。

“当时给我吓了一跳,每个月我都是正常向账户里面打款,银行也是在每月30号左右将资金从我的账户中调走,怎么突然一下说我没有按揭,那么资金打给谁了?我买房的钱是谁掏的?”老回忆说。

气氛骤然紧张。老质问银行工作人员:贷款合同是和银行签的,怎么会不存在呢?银行方面在看了老的银行存折交易流水之后,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的工作人员将我拉到一边,希望我立即联系一下当时的客户经理小艾。”老说。

电话接通了,在老讲完事情之后,一切的始作俑者也就是该行的客户经理小艾开始不停地道歉和解释,希望老不要将事情闹大,什么都好商量,否则他的饭碗不保。

大约后,小艾急匆匆地赶到银行。“先生,实在对不住,这件事情是我们银行的问题。”小艾悄悄地告诉了老事件的“真相”。今年初以来,银行额度控制得紧,根本没有资金用于放款,而老这边的售房业主又急需资金,所以小艾就私下找了一个担保公司的朋友,通过担保公司给老贷款2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当时您资金要得急,我向行里申请过几次,但资金划拨后,领导都是重点支持一些的企业客户用款需求。咱们这样的按揭项目都要按照流程在行内排队,没有半个月、一个月的时间根本无法将资金落实到位。”小艾向老解释说。

“不过,我当时确实不对,没有经过您的同意就贸然联系了担保公司,放款后也没有得到您的确认,这是我工作的疏忽,还望您老能高抬贵手,不要和我计较了。”小艾希望老能将此事压住,以免对他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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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承认,当时售房业主急需资金,所以才将一套不错的房产出售。回想当时,老确实也到另外几家银行咨询过,都吃了“闭门羹”。由于很多银行在提供授信时都是认房又认贷,而老已经有两套住房了,所以走银行正规渠道根本无法获得贷款。不过,老在小艾这里获得了好消息。小艾明确表示,贷款可以做,但利率肯定会适当上浮,而且需要老将此前的一处房产进行抵押。

“我以为是银行害怕我不能按时还款,提出将我此前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银行,按照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老说,当时一想,反正也就是救个急,只要能从银行贷出钱来,弄个抵押、利息高点自然也可接受。

“我满心欢喜,以为和银行攀上了亲。”老回忆道。小艾却巧妙地模糊了放贷主体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只是暗示老,获得贷款需要首先对另外一套房产进行担保和评估,因此小艾找了一个担保公司的朋友来协助处理这方面的事情。

当然,担保公司并非无偿帮忙。在一番讨价还价后,担保公司承诺以贷款总额的2%作为项目服务费,负责为老打通房产评估、担保等各项中间环节。

就这样,大概折腾了一周时间,老如愿获得所谓的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贷款期限为10年,每个月老需还款2.2万元。

由于老购买的属于第三套住房,而比照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须上浮至基准利率1.1倍的标准,老感到占了,而且提交贷款申请后一周左右就放了款,他更是对小艾的服务满意有加。

正是基于对银行客服人员的信任和在银行办业务的惯性,老自然而然地认为只有银行才能提供授信。但发现贷款在银行消失后,他仔细阅读贷款合同后才明白,在他所持有的一份标准贷款合同中,甲方并不是商业银行,而是一家担保公司。

小艾的“移花接木”让老感到气愤,但通过担保公司获得了贷款,让他成功购房,而且没有任何损失,即使被“忽悠”,老倒也无话可说。老这次来银行本身就是为了结清贷款,小艾忙前忙后,很快就把贷款结清,让他摆脱了和担保公司的债务关系,他也就没再计较了。

当下加息预期强烈,老急于将200万元的房贷结清,于是风风火火地赶到银行。不过,令他大吃一惊的是,银行业务人员说他在该行没有任何贷款。

200万元房贷不翼而飞?老的魂都快掉了。与银行客户经理沟通之后,他才发现自己掉进了银行客户经理与担保公司精心设计的贷款陷阱。眼看事情败露,银行客户经理一番巧言令色,与老私了此事。在整个事件中,银行工作人员瞒天过海,中饱私囊,而担保公司大赚特赚,终让银行和客户成为“冤大头”。

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担保业暗藏不少“猫腻”,虽然部门早已制定相关法规,但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很多担保公司依然“不务正业”,采用种种违规手段牟取暴利。银监会负责人日前表示,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即将拉开序幕。这预示着一批不合规范的担保公司将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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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并举 建立风险“防火墙”

在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整顿力度、建立和完善评级制度的同时,商业银行应通过改变绩效考核方式、加强公司治理等措施来防范内部人“道德风险”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诸多认为,银行、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畸形利益链的出现是在某些压力下金融行为异化的结果。信贷资源紧张将很多资金需求者拒之门外,而担保公司在生存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敏锐地嗅到了其中的商机。它们利用与银行合作的便利,和银行工作人员“眉来眼去”,完成私下的利益分配。

在今年2月28日的零点调查《担保公司变身金融掮客 信贷“漂白”流入股市楼市》一文中,中国证券报记者对银行、担保公司的灰色合作进行了揭露。担保公司将银行信贷资金操纵于股掌之间,客户只要能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就可以通过它们的“一条龙”服务,获得经特定通道到手的信贷资金。这些信贷资金逃离了银行的,流入股市、楼市甚至其他高风险、高市场。

这可以说是目前担保业鱼龙混杂局面的一个缩影。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主任牛成立日前表示,目前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有6030家,这些企业将被纳入体系。从国家工商局电脑里搜索带有担保字样的公司有15000家左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很多担保公司实际上没有做担保业务。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租个室,摆两三张桌子,雇四五个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下——不少担保公司就这样开张营业了。“很多担保公司其实根本没有多少自有资金,或者是一些熟人在圈中运作,低息吸储,高息放贷;或者是凭借和银行某些个人的灰色利益链条,从银行套取资金。”一位业内人士不无担忧地表示,现在有的小型担保公司几乎就是一个三骗公司:骗政府、骗银行、骗客户。

“就是假手银行,从客户身上捞油水。”一名在担保公司从事业务的工作人员透露,由于正规的担保业务面窄、量小、盈利有限,大部分担保公司偏离主业,大量从事短期企业融资和高息资金借贷等活动。一方面,担保公司经营担保业务的风险和不匹配;另一方面,对以趋利为主要目的的民营资本来说,目前资金利差较大,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一些担保公司在利益驱使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偏离了主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很多担保公司都在一个实际控制人之下,既从事担保,又从事借贷,看似两个独立的公司,实际上共同经营,风险隐患极大。他指出,很多担保公司以开办理财业务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容易引发支付风险。在担保公司开办的担保融资类贷款中,贷款成数可为抵押物资产评估值100%以上,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在进行100%代偿后,拍卖抵押房产的所得可能会低于代偿金额,从而引发担保公司代偿风险。此外,虚假宣传以及资金违规流入高风险领域都是目前担保公司在高盈利刺激下的“异化”行为。

针对担保行业的种种乱象,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去年3月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等活动,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建议,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整顿力度,建立和完善评级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通过改变目前绩效考核方式,加强公司治理等措施来防范内部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目前,已有银行对担保公司和评估公司采取名单制的准入管理,这大大降低了虚增担保物价值和担保公司从银行骗取资金的概率。

作为客户,虽然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遭受风险损失,但老也在这次虚惊中吃到了教训。对银行这一“金字招牌”的信任让他放松了对授权签字环节的警惕,而对购房的迫切心情和希望绕过国家政策调控的侥幸心理,更是让一些别有用心的银行客户经理发现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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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空手套白狼”银行“为人做嫁衣”

担保公司利用客户的房产虚高估价之后,“空手套白狼”,从银行贷到了更多的资金。以高于银行放贷的利率将资金借给客户、把客户所需资金的多余部分再高息贷出去所获收入以及担保服务费是担保公司的三大主要收入。在此过程中,银行的利益无人顾及,风险也被放大

如果不是提前还款,老可能一直被蒙在鼓里。银行客户经理小艾的解释让老自以为明白了其中的玄机。老说,其实银行和担保公司都是勾着的,银行做不了,资金“曲线”由担保公司提供倒也是合情合理。这也是老能够“容忍”银行客户经理欺骗的主要原因。

不过,事情远不像小艾给老解释的那样“蜻蜓点水”,那实际是避重就轻。银行客户经理和担保公司的这种合作背后存在巨大的利益动机。

某知情人士表示,其实担保公司在这里玩的是“空手套白狼”的伎俩。他解释说,客户一般会到银行提出贷款需求,在银行无法满足或银行客户经理不愿接单的情况下,银行人员会顺水推舟地将客户介绍给担保公司,后者通过“内部关系”到银行为客户批得贷款。

“一般在发放住房贷款时,银行会要求客户提供一套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担保公司会在抵押物上做文章。”他说,老如果拿着这套住房去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必然会遭到银行的拒绝,但这套住房在担保公司手里可能会发挥老想不到的作用。担保公司会先对这套住房进行市场评估,一般会以抬高评估价的方式将住房给银行作为抵押。这样银行将根据较高的抵押物价值进行授信。

例如,原本市场价格在400万元左右的一套房产,如果按照正常的评估程序,一般会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7折左右,而拿到银行抵押时,银行通常会在评估值的基础上再下浮30%。这样一套房产在银行能够申请到的授信总额也就是200万元左右。

但经过与担保公司有关系的评估公司“包装”后,评估价格能实现较大程度的上涨。同样是这套房产,评估价格能做到600万元左右,从银行拿到的授信相应会升高到3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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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贷款仍旧是老申请的,但担保公司通过内部关系运作之后,银行会将300万元的授信迅速划转到担保公司的账目上。担保公司按照正常的银行授信安排,将其中的200万元给老,剩下的100万元成为担保公司的“自有贷款”,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其他用款个人和企业投放,随之产生的巨额利息自然落入担保公司的腰包。

“这其实就是银行和担保公司串谋搞的虚假按揭。为了将每个月老的还款如数打给担保公司,银行客户经理小艾显然还伪造了一份资金划转协议。”上述知情人士分析说。

他认为,担保公司不会仅仅满足于在贷款额度上进行“切分”,还会在资金价格上“抽头”。例如,银行给他们的贷款利率可能是基准利率,而他们给客户的利率会上浮10%或更多。此外,占贷款总额2%-3%的担保服务费也是他们的一项重要收入。

该人士表示,这件事情有可能是银行、中介机构、担保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链,有的人可能根本察觉不到其中的“猫腻”,即便事后发现问题,由于借贷者始终处于弱势一方,想要讨回公道也艰难。

担保公司在获利颇丰的同时,当然不会忘记银行客户经理的贡献,一般会私下给予一些客户介绍费。在银行客户经理被担保公司“买通”后,即使有的客户通过正常渠道可以获得银行信贷资源,但在信贷资源紧张的时候,银行客户经理也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搪塞,将客户推荐至担保公司。目前,银行的绩效考核侧重于存款,所以作为信贷员,在放贷过程中,即使出现贷款利率上浮情况,体现在个人的绩效上也有限,但如果能够和担保公司默契,对银行信贷员个人来说还是获利颇丰的。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在整个过程中,银行的利益无人顾及,而且信贷风险增大。担保公司出于逐利的目的将银行的信贷资金投放于高风险领域,而虚增的抵押物账面价值让银行贷款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覆盖。此外,本该是银行的利差被担保公司截留,银行付出了资金,却为别人做了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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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进一步收紧 房贷迟迟办不下来该咋办?

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签了5个月银行贷款还是没办下来,想退房开发商又不同意,怎么办?……随着楼市宏观调控的持续深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继续提高,银行信贷进一步收紧,“房贷难放”成为了房屋买卖双方共同面对的疑难问题。近期有关房贷迟迟未能办下来的疑难问题也明显增多,其中有政策的原因,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本期购房百事通特围绕购房者密切关注的典型问题,请法律界资深人士予以剖析和解答。

本期:四川华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华

【典型案例1】

银行放贷延期,未按时付房款谁担责?

朱先生于春节后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30%已给房主,剩下70%银行贷款,但现在由于银行贷款未到,导致房款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清。

朱先生想问这算不算违约?银行有无责任?房主是否该要违约金?

【律师解答】

徐华称,此案是否违约要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通常来说假如银行贷款不是由于买方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买房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可以和卖房人协商解除合同,由卖房人返还买房人全部已付房款。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有权不发放贷款给银行认为不合格的贷款人,所以本案中,银行没有任何责任。假如房主认为买房人违约,那必须出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即可。没有约定违约金,买房人有权拒付违约金。

【典型案例2】

政策变化了,房贷未能办理咋办?

林先生2月6日买了一套住房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子已经备案,首付也交了,但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贷款由于种种问题贷不下来,而且取消了房贷优惠并执行基准利率。林先生想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能否解约并向开发商索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解答】

徐华称,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了林先生无法预计的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林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典型案例3】

房屋被抵押贷款办不成,业主如何维权?

李小姐和男友于去年底在成都定购了一套91平米的房子,交了首付款20万元,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但贷款一直未没下来。三个月后,银行告知李小姐实所购买的房屋早已被开发商抵押,至今仍未解押,所以银行方面根本不可能批复贷款给购房者。李小姐表示,房屋被抵押的情况开发商也已承认,但只说在办理解押,并以“还需要时间”一拖再拖。事后首套房贷7.5折优惠被取消,银行方面表示,贷款可以办理但只能执行基准利率了。

对于这样的损失,李小姐想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四川华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华表示,如果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隐瞒了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李小姐可以起诉开放商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李小姐向开发商支付20万首付,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40万元整。

徐华称,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不过,徐华律师认为,如果李小姐不愿意解除购房合同,选择要履行购房合同的话,即使75折利息优惠取消了,由于李小姐没有证据证明75折利息取消为开发商造成,所以一旦产生纠纷也很难主张。

【典型案例4】

抵押房查封,谁有优先受偿权?

刘女士的丈夫3年前在银行办理了期房按揭贷款,当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做预抵押登记,现在房子已办理房产证,但因产生经济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刘女士想问,如果第三人胜诉,银行是否就该房产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没有,银行应通过何种方式保障抵押权?另外,该抵押合同为物权法实施前签订,如果是物权法实施后签订银行是否可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

徐华表示,如果抵押合同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合同无效。假如房产因债务被查封,银行没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和刘女士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刘女士归还全部欠款。 《物权法》施行后并未改变《担保法》有关房屋抵押的规定,假如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定,因此《物权法》施行后银行依然没有优先受偿权。

徐华律师解释,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相关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注:解答内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chenjinlong.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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