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由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代征单位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百条规定,纳税人也可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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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由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代征单位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百条规定,纳税人也可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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