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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继承公证费预计今年3月将下调至0.07%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3-01-30 09:12:00  来源:深圳报业集团
[提要]预计今年3月份,深圳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可能会由此前房屋评估价的2%下调至0.07%。 孙副主任告诉记者,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此次研讨会上制定出来的新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预计在2013年3月份就有可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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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昨日刊发的《高额公证费强缴为哪般》报道中提到,市民马先生原本准备把房产过户给女儿,但尽管备齐了多项证明材料,仍被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告知必须到公证处公证并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用。

多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指出,这些依据与国家继承法、公证法规定的“自愿公证”存在冲突,而且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时至今日深圳还在执行上世纪90年代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显然已经是不合时宜。

针对多位律师和普通市民的质疑,深圳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昨日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房产继承公证费在现在看来确实很不合理。

预计今年3月份,深圳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可能会由此前房屋评估价的2%下调至0.07%。

市公证处承认收费标准过时

针对律师和市民马先生等人提出的质疑,深圳市公证处督导室负责人李金祥昨日上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现行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是1998年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制定的,2000年广东省也明确规定按房产当前估价的2%收取公证费,由于当时深圳一套房子售价十几二十万元,所需缴纳的房产继承公证费也就几千元,但不得不承认1998年到现在已经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所以这样的收费标准在当时也许没什么问题,但是现在看来确实很不合理。”李金祥主任如是说。

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或将下调

跟李金祥主任的看法一致,深圳市公证处督导室孙副主任也承认:时至今日深圳仍按房产当前估价的2%来收取公证费“确实很不合适”,不仅仅是市民对房产继承高额的公证费用有意见,公证机关和行业内部也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且公证处早已经通过途径将这一问题反映给了上级部门。

孙副主任昨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称,2012年12月份,律师、公证和司法方面的,已经在深圳就公证的收费标准召开了专门的研讨会,“研讨会上经过讨论制定出来的初稿我看过,里面提到深圳凡是继承类的公证收费标准,由此前收取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1%,而涉及到房产继承这一块的收费标准,则由此前收取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0.07%。”

孙副主任告诉记者,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此次研讨会上制定出来的新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预计在2013年3月份就有可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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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能否不再强制?

市民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能否不再强制要求到公证处公证?

面对记者提出的这一疑问,深圳市公证处督导室孙副主任给出的解释是,深圳市公证处只是一个实务部门和执行部门,“市民有这样的需求,我们就这样去做,我们也不可能说去强迫市民来我们这里公证,至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是不是相冲突,应该由法律去讨论和论证。”

昨日上午,记者也就律师和市民提出的这些问题,给房产登记上级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会员会发去采访函,但暂时还没有得到市规划国土委给出的正面答复。

先前报道

一市民想把房产过户给女儿,备齐材料后被告知必须公证并缴纳房产估价2%的公证费

高额公证费强缴为哪般

自从2012年9月份开始,市民马先生就准备把妻子过世后留下的房产过户给女儿,但尽管备齐了结婚证、房产证及独生子女证等多项证明材料,仍被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告知必须到公证处公证,而公证处则声称须按规定收取房产当前估价的2%作为公证费用,如此一来必须缴纳15000多元公证费用。房产继承为何必须到公证处公证?又为何必须缴纳如此高昂的公证费用?马先生对此疑问重重。

申办房产继承须先做公证?

马先生和妻子拥有一套位于福田区梅林一村(小区网论坛)的房产,两年前妻子因病去世后,马先生准备把房子过户给夫妻俩的亲生女儿,而马先生的岳父岳母也已经从河南老家出具了一份公证书,声明放弃继承女儿遗产的权利。

2012年9月,马先生在备齐结婚证、房产证及独生子女证等多项证明材料后,带着岳父岳母出具的公证声明,和女儿一起找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光是提供这些材料还不够,“必须先到公证处做个公证才可以办理过户!”

无奈,马先生只好到公证处去做公证,却被公证人员告知必须按照房产当前估价的2%收取公证费,“算下来我们得缴15000多元的公证费!”这么高的收费让马先生无法接受。

强制公证和收费师出有名?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在马先生看来,强制性的公证再加上似乎并不透明的收费标准,让所谓的“公证”蒙上了重重迷雾。

房产继承为何必须到公证处公证?又为何必须缴纳如此高昂的公证费用?昨日上午,记者随同市民马先生一起,找到位于银湖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了解情况。

市房产登记一位负责接待马先生的信访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要求以公证形式明确房产继承的人选,是为了避免出现争夺遗产的纠纷,而且司法部、建设部早在1991年就下发了联合通知,里面明确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至于为何收取所继承房产当前估价的2%作为公证费用,信访人员表示这也是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于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

强制公证与多部法律冲突?

记者查阅1991年由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发现里面确有“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这项规定。另外记者查阅1999年由深圳市第二届常委会公布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也发现里面确有“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应当办理公证”这一内容。

但是,记者查阅1985年由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继承法》,却发现里面明确提到公民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及口头等几种形式来处分个人财产,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记者查阅2005年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公证法》,更是看到里面1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而事实上,《联合通知》并不是由或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而《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也只属于地方性的条例,这就意味着,继承房产并不属于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

采访中多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联合通知》和《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关于房产过户强制公证的规定,确实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等相冲突。“《继承法》、《公证法》要求的是自愿公证,但《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却要求强制公证!”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杨乾武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公证收费标准被指不合时宜

据市民马先生回忆,梅林一村这套房当年他和妻子只花了几十万块钱,即便是按当时房价的2%收取公证费也才几千块钱,“但是近几年来房价节节攀升,难道现在那些估价几千万、几亿的豪宅,必须缴纳几十万、几百万的公证费用?”马先生指出,时至今日深圳还在执行十几二十年前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显然已经是不合时宜。

记者了解到,与当前深圳仍然执行1998年的房产继承收费标准相比,上海市在去年已经对该市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进行了调整,据《新民晚报》2012年3月31日刊发的新闻报道称,由于动辄几万元的公证费受到不少市民的诟病,上海市公证协会于2012年3月1日起将该市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下调了50%,按照房屋评估价的1%收费。

另据记者了解,香港目前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公证人主要由律师或其他相关执业者担任,只要律师给出具体文字公证证明材料,就可以合理继承,因此在香港做和马先生同样的公证,只需3500元港币左右的公证费。杨乾武律师指出,之所以造成目前内地的公证费用过高,甚至涉嫌强制公证的现象,与目前公证渠道单一有很大关系,“垄断的一个必然的结果,一定是价格的不合理,和服务的跟不上!”

而一心只想把房产过户给女儿的马先生,则坦言到现在他都还搞不明白,为什么他好好的一个人站在这儿,手里握着房产证、身份证及独生子女证,还有他岳父岳母放弃继承的声明,的这些居然统统都不能作为证明材料,非得要去公证处做公证,“这不是劳民伤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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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zhouke.sze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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