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产权登记转移至另一方的税费问题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住宅房产(房产产权登记时间早于婚姻登记时间)转移至法定配偶(两人均为深圳户籍,法定配偶名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已经另有一套房产)名下的情形,应当缴纳何种税费(依法税费的流程);若产权转移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异后,权人出售该房产给第三方的情形,应当缴纳何种税费?与正常情况下经过交易购买的房产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形所需缴纳税费有何种不同?
回复内容:您好!一、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另一方的、婚后约定为一方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另一方的、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一方的、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另一方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前述变更登记情形的,在办理登记时,登记部门将核查该房产是否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如之前有协议约定一方的,按转移登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1、《转移登记申请表》或《变更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明、户口簿;3、房地产证;4、约定变更协议或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需经公证);5、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的批复或完税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属转移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09】111号文、国税发【2006】144号文、财税【2009】78号文、【财税2011】82号文规定,申请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免征税(不征税)的批复;印花税按计税价格(赠与合同或原购房价格)的0.05%计税;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属变更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11】82号文规定,申请人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契税的批复。上述登记需收取登记费50元及房地产证贴花5元。上述转移和变更登记涉及税款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二、房地产买卖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需缴纳的税费如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税、印花税、登记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收取)、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商品房住宅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房地产证》贴花(按5元/本收取)。另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为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代征房地产转移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涉及税费问题,建议前往税务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情况以办理时为准。如有疑问,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登记部门具体咨询或拨打96508888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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