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一: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首付款。
解读:一旦购房者先缴纳30%的首付款之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为不接受合同中其他约定的“霸条款”,购房者就有被没收首付款和订金的风险。
对策建议:一定要坚持缴纳定金或首付款应以商定好购房合同中条款为前提,否则免签。
条款二:当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之后,售楼人员往往会拿出一份之前你根本不知情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中一般都“高标准”地制定了物管费收取的标准。
解读:因为购房者在选房子的时候,往往关注的房屋户型、区位、价格、社区规划、小区环境等问题,会忽略物业管理的约定。售楼小姐这时一般不会主动介绍其物管详情。但等到你签了购房合同之后,一份强加给你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会拿出来,这时购房者会因为前面签下的“购房合同”约定,不得不接受“霸物管协议”。
对策建议:购房的时候,先让售楼小姐把需要签字的合同、协议拿过来看,然后从后向前签,即先签售楼小姐要你签字的“物业协议”,和其他一些购房补充协议、辅助协议,再签《购房合同》。
条款三:银行损害保证人的权益。比如银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或是“在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抵押担保”,消费者在缴纳一大笔保险费用或抵押费用后,受益人却是银行。
解读:依据相关法律,银行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购房者买单,银行”也体现了银行这一垄断行业的“霸经营理念”。
对策建议:由于对方是垄断行业,要想不接受条款,或者是一次性付款,或是不买房。
条款四:担保公司往往规定购房者必须承诺,当购房者与发放房屋贷款的银行发生纠纷时,不能以对贷款银行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担保公司追偿请求。
解读:这一规定实际上让购房者对银行的抗辩权形同虚设。因为购房者与贷款银行发生纠纷时,银行可以“曲折”通过担保公司保有的对购房者追偿请求而实现自身利益。
对策建议:一次性付款,或是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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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一: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首付款。
解读:一旦购房者先缴纳30%的首付款之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为不接受合同中其他约定的“霸条款”,购房者就有被没收首付款和订金的风险。
对策建议:一定要坚持缴纳定金或首付款应以商定好购房合同中条款为前提,否则免签。
条款二:当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之后,售楼人员往往会拿出一份之前你根本不知情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中一般都“高标准”地制定了物管费收取的标准。
解读:因为购房者在选房子的时候,往往关注的房屋户型、区位、价格、社区规划、小区环境等问题,会忽略物业管理的约定。售楼小姐这时一般不会主动介绍其物管详情。但等到你签了购房合同之后,一份强加给你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会拿出来,这时购房者会因为前面签下的“购房合同”约定,不得不接受“霸物管协议”。
对策建议:购房的时候,先让售楼小姐把需要签字的合同、协议拿过来看,然后从后向前签,即先签售楼小姐要你签字的“物业协议”,和其他一些购房补充协议、辅助协议,再签《购房合同》。
条款三:银行损害保证人的权益。比如银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或是“在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抵押担保”,消费者在缴纳一大笔保险费用或抵押费用后,受益人却是银行。
解读:依据相关法律,银行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购房者买单,银行”也体现了银行这一垄断行业的“霸经营理念”。
对策建议:由于对方是垄断行业,要想不接受条款,或者是一次性付款,或是不买房。
条款四:担保公司往往规定购房者必须承诺,当购房者与发放房屋贷款的银行发生纠纷时,不能以对贷款银行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担保公司追偿请求。
解读:这一规定实际上让购房者对银行的抗辩权形同虚设。因为购房者与贷款银行发生纠纷时,银行可以“曲折”通过担保公司保有的对购房者追偿请求而实现自身利益。
对策建议:一次性付款,或是不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