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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不良从业人员实施办法草案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列为不良经纪人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2-12-14 18:25:00  来源: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提要]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和自律惩戒力度,提升行业的健康规范水平,我会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不良从业人员实施办法》(草案),拟在行业内发布实施。

关于征集《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不良从业人员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和自律惩戒力度,提升行业的健康规范水平,我会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不良从业人员实施办法》(草案),拟在行业内发布实施。

现就该草案向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征集意见,请提供意见的机构和个人于12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我会。

◆联系方式

联系人:龙先生

联系电话:83545354-622

传真:83545337

电子邮箱:srbahy@srba.net.cn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不良从业人员实施办法》(草案)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不良从业人员实施办法(草案)

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经纪人员是指执业于经纪机构,并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人员。

第三条 不良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不良名单)是依托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及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系统建立的子系统平台,该平台内信息于行业内浏览,不对行业外公开。经纪机构有权通过该平台发布不良名单信息,经纪人员有权通过该平台查看不良名单信息。

第四条 经纪人员有本办法附件所列违规行为(见附件)之一的,经其所在的执业经纪机构核实后,该经纪人员所在的执业经纪机构应通过机构密钥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经纪机构对其发布在不良名单内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将经纪人员列入不良从业人员的全部责任。

第五条 经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将所属违规经纪人员列入不良名单时,应按系统要求填写违规经纪人员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执业登记牌号、具体违规情况、相关证据等内容。经纪机色将经纪人员列入不良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该经纪人员。

第六条 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所在的执业经纪机构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的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就申诉情况开展调查,进行审议,并做出撤销列入不良名单或驳回申诉的决定。凡决定撤销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机构应于收到自律专业委员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将申诉人信息从不良名单中撤销。未撤销的,由协会秘书处予以撤销。

第七条 不良名单内的违规经纪人员信息有效,但为了给予违规经纪人员自我改正的机会,经纪人员在被列入不良名单2年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可向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提交不良行为改正免罚书面申请(以下简称免罚申请),未提交免罚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只能提出一次免罚申请。

自律专业委员会在收到经纪人员的免罚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议。对于经纪人员被列入不良名单后2年内无违规执业纪录的,经所在的执业经纪机构开具执业行为表现良好的证明后,自律专业委员会可做出将该经纪人员相关信息从不良名单中撤销的决定,否则驳回申请。

第八条 被列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自其被列入不良名单之日起一年内,经纪机构不得聘用。否则,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按《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对该经纪机构予以行业严重警告,并扣减4-6分机构诚信分。

第九条 经纪机构不得以将违规经纪人员列入不良名单相胁迫,向其索取财物等不当利益,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不得报复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机构,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修订,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书面建议,或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本办法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协会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界定规则

为规范行业内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原则,特制定本规则。经纪人员凡有以下任一违规行为,即可将违规经纪人员列入不良名单。

1.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

2.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强行收取费用等侵害消费者交易选择权和自由交易权的行为;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

4.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

5.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索取、收受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无故挪用、占用、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8.骗取、出租、出借、伪造执业登记牌;

9.参与或协助当事人伪造、涂改、变造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

10.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降低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1.明知房产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对象,但仍据此提供居间服务;

12.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

1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4.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执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

15.未取得或持无效《深圳市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16.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对象;

17.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因违反法规和行业规范,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

19.拒绝服从行业组织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自律惩戒决定,或拒绝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拒绝在整改限期内整改;

20.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21.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含5次)。

22.在从业经历中因违反所执业经纪机构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累计达5次以上(含5次)。

23.在经纪机构中担任中层管理以上职位,携下属团队骨干一同离职。

24.泄露现执业或曾执业经纪机构商业秘密。

25.以造谣、中伤等手段损害经纪机构或本行业的声誉,经协自律委员会会议认定对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chenzhouke.sze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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